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365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8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日,我与被告就北京市XX区XXXX三区XXX号楼XXX号房屋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前述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后双方又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2018年4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继续租合同书》。在2018年4月30日签署的《房屋租赁续租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续租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5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本次签订未收取押金),各期租金支付日期及金额分别为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8年7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9年1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后被告多次拖延支付租金,自2018年10月30日至今共欠付36500元。原告多次催要租金未果,后经报警在民警及物业的见证下自行收回前述房屋。现被告不接电话,无法找到,亦未交纳所欠租金,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原告作为出租人(甲方),被告作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载明:甲方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XX三区XXX号楼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押金7800元整,合同届满或者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禁止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收回房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的;……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2017年4月30日,双方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续租合同书》。2018年4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房屋租赁续租合同书》(以下简称《续租合同》)。《续租合同》载明:“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原租赁房屋(房主曹XX位于XX区XXXX三区XXX号楼XXX室)续租事宜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一、续租期限为1年,具体时间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二、续租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8500元/月,押一付三(押金以2016年签订合同中为准,本次不再收取押金)。乙方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8年7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2019年1月30日前交付25500元;三、除上述条款,本续租合同其它条款,仍按原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并保持不变。本续租合同是原《租赁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原《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支付情况,原告提交了其个人名下开设于邮政储蓄银行的尾号为XXXX的账户交易明细一组,并陈述按照《续租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第三期租金,但其直至2018年12月份才分三笔支付了部分租金,仍欠付11000元未付,此后第四期租金即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三个月期间的租金被告再未支付。原告还提交微信催款记录打印件一页,其中显示原告代理人刘X于2019年3月3日向被告主张32500元欠款。经询,原告称其当时主张有误,根据银行流水被告支付记录其实际共欠缴36500元租金。另,原告陈述被告已在《租赁合同》时缴纳7500元押金,并同意在本案中就被告欠付租金予以折抵。
关于涉案房屋交接情况,原告提交了加盖有北京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收费专用章的证明一份及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一份。证明中载明:2019年3月6日,望京三区XXX号楼XXX室租户张XX欠费好几个月未交,业主刘X(户主曹XX之女)报警,我物业员工陪同。业主2019年4月10日把租户张XX的被子打包放到楼内配电间,经业主刘X同意后物业保洁员工予以清除。接处警记录中载明:2019年3月6日13:29:37,XX派出所接警并至现场了解,报警人系涉诉房屋房东,将房屋出租,现房客已经欠房东几个月的房租未结,报警人想收回房屋。故报警求助民警现场开锁。报警人处载明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经询,原告陈述因被告欠付租金,其在春节过后催促交费,但被告一直推脱,2019年3月5日开始被告开始不接电话了。故原告于我们2019年3月6日至涉案房屋处去找被告,此时发现被告将涉诉房屋转租出去。当日原告报警,在警察和物业的见证下找到开锁公司并换锁。后租户张XX因为进不了门,联系了原告。双方协商后张XX自行搬走,且已另案起诉本案被告。因涉案房屋还中有很多被告的东西,开锁当日没有处理,此后原告与租户张XX一起尝试联系被告一个月,但都一直联系不到。原告无法,便于2019年4月10日将被告的东西清退并拿到物业存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续租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足以证明被告至今欠付原告相应租金的事实,且现无反证证明被告曾经缴纳过前述费用,原告已享有约定解除权。现原告要求判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被告支付相应租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日期,现原告提交的物业公司、接处警记录结合其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自力收回涉案房屋,因此本院确定双方就涉案房屋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续租合同》已于该日解除。关于被告应支付租金的具体金额,因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收回房屋,因此被告应支付截止至该日的租金。另,原告认可并同意将被告已支付的7500元押金在本案其主张的租金中折抵,本院将该部分折抵在内。综上,被告应支付租金的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违约金8500元,因被告欠付租金超过双方约定日期,已经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原告的诉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XX给付租金23333元;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XX给付违约金8500元;
三、驳回原告曹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张XX负担(原告曹XX已预交,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其给付)。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原告曹XX已预交,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到的争议为“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足以证明被告至今欠付原告相应租金的事实,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构成条件,所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同时,解除合同一般都伴随着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在租房纠纷中,一般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非违约方的损失、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