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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量:215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其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淮河大道西段新天地·未来城第7号楼独单元谋层某房出卖给原告,房屋总金额42795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2015年2月25日缴纳首付款177954元,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250000元。原告履行合同责任后,多次催告被告按约履行合同,未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35元(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9月1日),并支付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没有按期足额向被告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不应当视为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1、××购买出卖人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淮河大道西段新天地未来城第某号楼独单元某层某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驻房字第××号。2、建筑面积为69.87平方米,每平方米为6125元,总价款为427954元。3、××应于2015年2月25日前付清首期款177954元,剩余房款250000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应于五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和承担贷款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且已交房款不予退还。4、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5、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①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9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付款的1%向××支付违约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6、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等条款。2015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77954元。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新天地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李某偿还垫付的公积金贷款248574.03元,该案已经审理结束,并做出(2017)豫1702民初1882号判决书,判决李某向新天地公司支付欠款248574.03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7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新天地公司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李某2018年4月23日支付执行款257103.03元。原告李某2018年8月19日在被告处领取诉争房屋钥匙。

四、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49.22元。被告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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