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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251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我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某区某庄XX号房屋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xjLz-3-018-1,以下简称《协议1》);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某区某镇某芦庄XX号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旧村改造及新农村建设,我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人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拆迁项目启动后,某公司多次通过砸玻璃、堵路等方式威胁我签订补偿协议,因补偿不合理,我一直未予被告达成协议。2016年6月28日,被告谎称以两份协议实现我的补偿条件,在我签字后,以拿到镇里审核为由将两份仅有我签字的协议拿走。同年8月,被告组织人员将我上述房屋拆除。我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我签字的上述其中一份《协议1》,称其在我的同意下拆除的上述房屋,且不承认当初签订了两份协议。我方知被骗。我认为,我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两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对某镇某芦庄XX号房屋拆迁利益的全部补偿,具有不可分割性。被告为达到拆除我房屋的目的,在明知不能实现全部补偿协议条件的情况下欺骗我在协议上签字,违背了我当初签订补偿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现我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陈某与我公司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协议1》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所签关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芦庄XX号房屋编号zjLz-3-018-1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我村委会无关,我村既不是拆迁人,更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我村委会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加盖公章仅表示负责按某公司的指令为陈某安置房。但房款亦是我们与某公司结算。因此,整个拆迁从头到尾,均与我村委会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陈某对我村委会的起诉。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某公司、某村委会作为拆迁人(甲方)、原告陈某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协议1》。根据该协议,陈某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附属物位于某区某镇某芦庄XX号,宅基地面积113.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99.71平方米,属于拆迁政策规定享受自住楼安置的人员共3人,符合拆迁政策规定村民补助条件的共3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价569 95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146 199元、拆迁补助费738 630.65元,共计1 454 779.65元。乙方可享受自住楼安置人口为3人,人均4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3000元,自住楼安置面积共135平方米,乙方需支付自住楼房购房款405 000元。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 049 779.65元。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双方均认可签署了《协议1》,陈某留存的《协议1》只有陈某签字,甲方签字处空白;某公司提交的《协议1》甲乙双方均签字或盖章,其中甲方盖有某公司和某村委会两枚公章。2016年8月3日,某公司通过北京某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向陈某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打款1 049 779.65元,陈某表示该款项需要某公司签字确认才可以领取,该款项的存折仍存于某公司。经本院至中国建设银行查询,2016年8月23日,某公司向陈某建设银行账号打款1 950 220.35元,备注:拆迁款。

四、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与陈某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xjLz-3-018-1);
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款1 95022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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