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知名房产律师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241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二期5号楼安置楼房号确认单移交给原告5号楼xxxx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按县政府的统筹规划,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了火祖阁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其中按原告房屋宅院面积置换住宅分别为110平方米、96平方米各壹套,铺面2间46平方米,并约定了相关其它事项。在之后的履行合同中,被告建设项目一拖再拖,违约延期达四年之久,不予兑现原、被告置换的住宅楼。原告等回迁户于2017年反复群体上访在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于2017年9月份被告设制了二期5号楼安置房号确认单,以抓阄的形式给众回迁户分配了住房。原告抓到了5号楼xxxx号房屋。显然,原、被告双方确定了所分配房屋。原告就是该房屋权力主体。不料在今年7月初被告给回迁户给钥匙移交住房。原告亦和大家一样,去要房领钥匙,被告办事人员借口推托,大约在二十天中原告先后去了3趟。被告以同样理由推拖。直至8月7日原告赶到自己房号住宅后,得知被告已将原告的房屋卖给他人正在装修,与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发生冲突,无法解决。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追回移交原告的住房,以维其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2014年某县人民政府青恰会重点引商项目,实施某县丰盛巷片区棚户区得改造项目,项目按施工先后和区域分为两期,一期为某县丹噶尔融汇商业广场项目,二期为融汇佳苑项目。刘某是本项目拆迁户,以原住房置换了我公司开发的两套住宅。因刘某本人提出不想两套房屋都在同一楼上,让我们在二期5号楼给他分配一套。因考虑到拆迁户刘某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给刘某在一期3号楼安置楼分配一套住宅,在二期5号楼安置一套,当时刘某也赞成公司的分配方案。我公司给拆迁户刘某的安置协议上野注明了安置房屋为一期3号楼一套住宅,二期5号楼一套住宅,在安置户认可和住建局的督促主持下于2017年10月25日以抓阄的形式公正公平的完成了二期5号楼和4号楼的安置户的分房工作,刘某本人也十分同意。我公司也将此次分配方案的结果制表报了上级主管部门某县住建局备案。而二期5号楼的分配交房是在住建局主持下交于冯某全权实施,让我们某公司不要在插手二期安置户分房的事情。冯某当着住建局领导和安置户的面,当场给住建局写了一份2018年6月15日前将5号楼的住宅按抓阄分配的房号钥匙交给每一位安置户手上及承诺书有签字证明。2018年8月份刘某区二期领取钥匙时才知道此房已经被冯某毫无根据的私下卖给了别人,对此事我公司根本不知道。刘某诉我公司索要此安置房是维护她自己的权益。我们公司认为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因为前面提到的原因,我们认为我公司是无辜的,同样也是受害者。从始至终,我公司从未同意冯某出售任何房屋的委托手续,到现在也从未办理任何售房手续和相关出售证明,我公司认为冯某私自将安置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是属于他本人的个人行为,冯某无权出售任何一套房屋,尤其是安置户房屋。冯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及答辩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公司的利益,扰乱了我公司正常分配和销售,我公司现向贵院申请将冯某追加为第三人,后经公司查明冯某出售的安置房不单是刘某一户,还有其他几户。我公司认为冯某的此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犯罪。特要求某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协查并给予严惩,同时还我公司及答辩人一个公平和清白。

三、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某县火祖阁广场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协议书》。安置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县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4.9平方米,占地面积176.1平方米,房产证号0XX**,国有土地证号XXX**的房屋资源征收给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残值归被告。同时约定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具体约定为:原告选择110㎡住宅一套、96㎡住宅一套、铺面二间计46平方米。110㎡房屋(6.7楼),96㎡住宅(9、10楼)靠西面。并注明刘某商铺增加6㎡,该户96㎡住宅要求分到二期五号楼,楼层九楼,商铺为武装部宾馆楼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刘某将其房屋腾退交付给被告,2017年10月经过抓阄的方式原告刘某安置房屋为二期五号楼xxxx室,房屋面积为82.24㎡,该房屋经过原告刘某与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均在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后因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纠纷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某,故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交付房屋,若无法交付按市价赔偿购房款。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交付合同约定二期五号楼xxxx室,房屋面积为82.24㎡的房屋一套;
二、若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向原告刘某交付上述房屋,被告青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再次购房的费用312512元(3800元×82.24㎡)。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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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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