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刘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8
浏览量:230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诉称,我原系方某所属公司的员工。xx1年1月,方某取得了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能够在本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但由于坐落地点不是很好,方某不想购买但又不想浪费指标,就将购买房屋机会给我,让我来购买,所有费用由我来出,也得到刘某同意。我和方某、刘某于xx3年xx月xx日签订《协议书》,因为是经济适用房,所以暂时只能登记在方某名下,待五年后可上市交易时再过户给我。xxxx年7月,我办理了相关的购房手续,以方某名义,签订了《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和相关税费,我又以方某、刘某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房屋实际由我居住,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日常水电气等费用。目前两人已经下落不明,我得知,两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期间,对外借了很多钱,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跑路。按照xxxx年7月3日出台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武政规【xxxx】1xx号)第二条规定,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并取得两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因此我和方某、刘某的过户条件成就,方某、刘某应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方某、刘某将位于某区某路xx号某花园xx栋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一套办理过户至我名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xx、方某、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方某、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方某于xx1年1月5日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此后,方某与徐某协商,由徐某出资购买房屋,等五年后再变更至徐某名下。xxxx年7月xx7日,方某与武汉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某路xx号某花园xx栋xx单元xx层xx室房屋。该房屋合同总价款xx77,767元,其中首付款87,767元由徐某支付,另以方某的名义贷款190,000元,但一直由徐某偿还银行贷款至今。此外,徐某另行向方某支付了xx0,000元的购房款。xx3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交付使用,方某与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方某将涉案房屋交给徐某装修借住,五年后变更至徐某名下,相关费用由徐某支付。之后,徐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均是由徐某缴纳。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xx5年8月,徐某与方某一起,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税费均由徐某支付。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徐某办理位于某区某路xx号某花园xx栋xx单元xx层x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房屋的剩余购房贷款由原告徐某负责偿还,房屋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徐某承担;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xx67元、保全费xx,0xx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xx0元,共计8,087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以上内容由刘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甲律师咨询。
刘甲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889好评数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甲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