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两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某与被告汤某原系关妻关系。2009年淮南市山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淮南市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吴某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为此,淮南市山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吴某于2009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以97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10月26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97000元支付给两被告,两被告于同日出具向原告收条,内容为:“现收到许某购买吴某拆迁还原房某村二期xx号楼xx室一套,全部房款97000元,从此,该套房产所有权,归属许剑佚,收款人:吴某、汤某”,且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该份协议书经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现两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汤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三、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吴某与被告汤某原系关妻关系。2009年淮南市山某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淮南市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吴某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为此,淮南市山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吴某于2009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以97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10月26日,原告将全部购房款97000元支付给两被告,两被告于同日出具向原告收条,内容为:“现收到许某购买吴某拆迁还原房某村二期xx号楼xx室一套,全部房款97000元,从此,该套房产所有权,归属许某,收款人:吴某、汤某”,且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该份协议书经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现两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且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告吴某与被告汤某于2013年8月15日经淮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许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