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原告)预定由甲方(被告)购买的xx小区,坐落于西宁市××区,建筑面积约96.67平方米;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0元整,房屋建设周期约为30个月,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甲方拒绝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在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预售房协议书后,收取原告预付房款,后由于政府轻轨变更,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属于不可抗力。在西宁市信访办协调下,原、被告约定只退本金,不承担利息和违约金,且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返还了全部定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上没有原告的名字,故不承担违约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开发建设xx小区时,于2013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xx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一份,原告预定位于西宁市××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6.67平方米。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商品房预订房款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若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2015年3月,因西宁市轨道交通一号线项目重新调整规划,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原、被告商定退还预定款。后被告分期退还原告全部房屋预订款,未向原告承诺50000元的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告无法履行义务,被告不该承担违约责任,应履行退还预定房款之责,且被告分期退还了原告的全部预定房款。原告提供的承诺书证明被告逾期退款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证据不真实,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提供证据不真实的辩解成立,应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